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5.14 行執法字第103005279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滯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如有經催收後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清算完結、宣告重整或破產情事,有關執行之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2.03.13 法律字第1020350200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836347000號函
- 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入清算程序,如清算人係代表公司,且於清算範圍內為了結現行債務及便利清算,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後,得由清算人申請以公司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0 北市法三字第09732865200號函
-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承攬廠商因故辦理停業或擅自歇業遷移不明時,主辦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是否符法律規定,並具法律上效力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44500號函
- 有關本案「停止使用」之認定標準,以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為準外,是否另定亦得以公司解散登記為認定標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2500號函
-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49500號函
- 辦理退還公司履約保固金,宜先查明該公司是否仍在清算程序中,如尚未終結,則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繼續存續,此時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亦即貴處應洽請清算人出面辦理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事宜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662700號函
- 本案公司董事除有公司法第322條特別情事外,法定清算人應為三人,而即使其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須取決於過半數同意,即使出具拆除同意書屬清算之執行,亦需過半數同意方可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51200號函
- 關於業經命令解散之公司,經法院判決確定股東會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公司與董事、董事長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似仍應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撤銷依該決議事項所為之登記
10.
- 內政部 93.06.30 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3.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29900號函
- 本案所涉公司如尚在清算中,該公司法人格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仍應由該公司為接受安置權益之對象,並列入清算財產之範圍,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如清算程序已完結,則應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