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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2.02.15 法律字第112035021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具備同法第38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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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4261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第85條之3等規定參照,如車輛為無號牌及號牌不符車輛,已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方法查知車輛所有權人,而採取由公正第三人在場或全程錄影方式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6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並未規範車輛停車開啟車門時,駕駛人或車內乘客未注意其他車輛致他車受損之注意義務及處罰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6.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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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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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23.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3.01.14 路監交字第0920054436號函
  •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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