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2.15 法律字第112035021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具備同法第38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2.
- 交通部 110.07.17 交路字第1100024327號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就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訂定之事實審查認定標準認尚有疑義一案之說明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1.03 行執綜字第10530010260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本費欠費追繳行政相關困難、行政成本支出等課題之說明
4.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4261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第85條之3等規定參照,如車輛為無號牌及號牌不符車輛,已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方法查知車輛所有權人,而採取由公正第三人在場或全程錄影方式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16 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號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並未規範車輛停車開啟車門時,駕駛人或車內乘客未注意其他車輛致他車受損之注意義務及處罰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行政機關自不得類推適用或任意擴張其他法律規定強攀援附而予以處罰
6.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北市法二字第09833805800號
- 車輛使用人利用車體外觀,經營及從事舊衣收集業務行為之舊衣回收車(移動性回收車),如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處為營業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得處以罰鍰
8.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9.
- 交通部 96.12.11 交路字第0960011707號函
- 因車籍資料涉及民眾隱私,鎮公所為業務需要申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時,請依說明辦理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23400號函
- 河濱公園內有長久停放、留置之車輛,且為有牌照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裁處,如為無主車輛,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由管理機關權責認定是否屬於廢棄物後清除
11.
- 法務部 95.08.10 法律決字第0950029970號書函
- 函詢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行政文書之送達疑義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933300號函
- 按道路交通規劃具因地制宜特性,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所指禁止或限制通行之「車輛」如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可僅針對載運特種貨物之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其通行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1646200號函
- 除法令另有明文規定車輛不得長期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內或逾期未繳納停車費、罰鍰亦屬違規停車情事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既已先認定為合法停車並收取停車費,似不宜於嗣後又認定為違規停車等情事
14.
- 交通部 95.06.01 交路字第0950035103號函
- 行政罰法於95年2月5日施行後,違規日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尚未裁決案件之裁處原則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
16.
- 法務部 95.05.22 法律字第0950015029號函
- 關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違規且尚未裁決案件之新舊條文適用疑義
17.
- 交通部 95.04.21 交路字第0950004134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之書面通知得否比照違規案件通知單委託民間辦理
18.
- 法務部 95.03.24 法律字第0950010723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所為之補繳通知書之送達疑義
19.
-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224400號函
- 本案所涉地點之私設停車位雖位於建築線內,非屬道路範圍,惟業者貨車卸貨時,因車身長度過長,致停車位明顯無法容納,致車頭占用市區道路,如顯有妨礙人、車通行時,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之
21.
- 法務部 94.05.10 法律字第0940015507號函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向駕駛人收取之必要工本費之性質認定疑義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23.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3.01.14 路監交字第0920054436號函
-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24.
- 交通部 92.05.07 交路字第092003476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5.01 行執要字第0920002387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欠費情形乙案
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1.03 行執一字第012042號函
- 有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費,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履行,則可將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27.
- 交通部 89.04.01 (89)交路字第003394號函
- 核查屏東縣及臺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之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