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9.11.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13381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處罰對象不限積極對歷史建築為毀損行為之人,亦包含依第21條第1項規定,對歷史建築負有管理義務之人,如應防止損害之發生,能防止而不防止致建造物遭遇損毀之消極不作為,亦屬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係指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可能、疑慮、顧慮時,主管機關即得通知所有人等限期改善,其目的係為防患於未然
2.
- 文化部 109.06.0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6262號函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28條及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負有管理維護義務,本應防止其管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遭受破壞,倘因故意或過失能防止而不防止,以消極不作為任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遭致破壞或毀損,行政機關即得以渠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予以裁罰,另「毀損」行為,除參酌刑法「毀損」罪所定「毀損」行為要件外,應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為維護文化資產所彰顯之文化歷史價值有無因此而遭受減損,綜合加以判斷
3.
- 法務部 109.04.08 法律字第109035062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4.
- 文化部 107.07.19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56號
- 公有歷史建築於經登錄後,其所有或管理之機關(構)依法即負有維護、管理、保存之責,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據以實施該公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工作
5.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11.03 國健教字第1030701418號
- 場所員工自行攜帶菸灰缸供熄菸之用,依菸害防制法及行政罰法規定,如場所負責人知悉,未有積極行為(如制止),則與自行供應吸菸器物無異,應依法受罰
6.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10.21 國健教字第1030701341號
- 禁菸場所如消費者自行將垃圾桶上所置鐵蓋,作為熄菸器具,其負責人及現場從業人員負有勸阻違法吸菸者義務,若對供給與吸菸有關器物或容任默許,應允違法吸菸者於場所內使用與吸菸有關器物,皆屬違反場所內應全面禁菸規定
7.
- (廢)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2.09.12 國健菸字第1020710249號
- 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不得設立吸菸室,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所稱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並未限定型式,且包含動產與不動產,準此,場所地面是否為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應視該場所提供相關器物之目的是否為供吸菸之用,予以個案認定
8.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4.13 中選法字第0990002849號
- 投票日前存續之狀態雖延伸至投票日後,如已可得單獨區隔為一新的行為且無違當事人之本意時,則應依行政罰法第10條規定,以積極之違法行為予以評斷
9.
-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1.12 中選法字第0980007819號
- 違規於選舉投票日10日前製作競選廣告物(看板)發布民調而於投票日前10日內該廣告物仍存續者,如認當事人仍有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者,仍屬違規行為
10.
-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