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11.27 法律字第11303514670號函
-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12.08.11 法律字第11203509840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6條第2項規定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及於「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蓋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有依國際公法、國際慣例或我國相關法律,得由我國行使某種管轄權之區域。性騷擾事件行為發生在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具體個案之相關事證認定是否受理
3.
- 法務部 108.09.19 法律字第108035141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參照,祇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無論行為人國籍為何,祇要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係屬處罰對象而應受處罰者,均適用該法。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或結果全部或一部,縱然是發生在不同地點,祇要其中之一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應認其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該法規定
4.
-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1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
5.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11.28 FDA 食字第1024016186號
- 有關民眾於國外網站購買之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查處疑義
6.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6.23 FDA 消字第1000031899號
-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如欲於中華民國航空器上為醫療器材販賣或廣告行為,應申請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得販賣許可執照後始得為之
7.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8.04.07 國健教字第0980003596號
- 機場包括員工工作場所、旅客等候室及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全面禁菸且不得設立吸菸室;機場之免稅商店同屬機場之室內場所,亦應全面禁菸
8.
- 行政院衛生署 98.02.02 國健教字第0980000185號
- 具外國國籍之航空器是否有我國菸害防治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適用,以我國對於該外籍航空器有無管轄權而定
9.
- 法務部 96.08.07 法律字第0960024649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法係國內法,所適用之地域範圍,應僅以我國地域以內為限,準此,我駐外人員於駐在地外執行職務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被害人尚難依國家賠償法向我國請求損害賠償
10.
- 行政院衛生署 96.04.12 衛署藥字第0960311697號函
- 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於國內網站刊登醫療器材網路廣告,既得由不特定之我國人民獲悉,該廣告行為自應受藥事法、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