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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教文組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6日

相關法規

  •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 3月31日及 9月3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各受理機關應先彙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清冊後,交由本會統一向財稅機關查調 申請人之家庭收入。 (二)受理機關依據本會提供之家庭收入查調結果進行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檢 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其他證 明文件等,逕送本會辦理撥款。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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