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03900號函
- 民眾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僅為股票持有人,則僅有反射利益,未符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故應不准其閱覽建造執照相關之資料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 有證攤販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如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18條得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予以註銷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7 北市法三字第09731118800號函
- 商號所在地上建物之地主,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得認為利害關係人,但申請抄錄之文書,是否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應按事實認定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06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99500號函
-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53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54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0968200號函
- 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經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之案件,於改善期間,再次被查獲違規案件,如屬同一情形,則其違規行為應屬一行為,裁處時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辦理
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0981200號函
- 營造業有承攬工程業務聘僱之專任工程人員出國達一定期間,即已無法全職辦理營造業法第35條之工作,故應認定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並依法由營造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另聘事宜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9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34600號函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804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5條所稱「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無法依第二款達成協議者」,即損鄰事件雙方就系爭案件之相互意見溝通,以謀損鄰事件之完滿解決
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337900號函
- 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之分公司,如為建照工程之起造人,得由總公司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以原起造人身分,申請變更執照為他公司或自然人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1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147600號函
- 由土地所有權人擔任起造人者,其土地所有權因拍賣而喪失時,拍定人得憑法院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起造人,亦得不經原起造人之同意,申請廢止原建照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3 北市法二字第09632953600號函
- 依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規定,並未限制殘障配攤者不得領取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故除另有法令限制或另有安置措施外,得一併核發補助費或行政救濟金
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632715900號函
- 有關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法令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
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93700號函
- 有關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亦無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
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734000號函
- 本案基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積極爭取權益,涉及「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公有零售市場零星修繕經費支用作業規範」於有繳交公寓大廈管理費是否適用與自治會間之權利義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修正因應此類情形
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6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5400號函
- 有關機關組織更名屬不影響同一性名稱之變更,依公司名稱變更及自然人變更姓名之法理,不生影響權利義務變動之情事,與民法第294條以下債權人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情形相異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1 簽見
- 有關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借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辦理者,如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須視原契約內容而定,是否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617700號函
- 受託人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期滿前將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經市政府核定後方得續約,又契約期限是否適宜,應視委託經營個案之營運成本及資金回收等條件而定
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05900號函
- 關於濱江批發市場改建工程(建築部分),工程合約第20條所稱之「保證金」,依該約第22條前段「保固保證金得由工程款或保證金扣留」之文字觀之,保固保證金與保證金應係二事,即保證金應未含括保固保證金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448700號函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對於承租人之資格未限於中華民國國籍,故公有市場攤商於承租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原則上對其承租人資格無影響,又承租人委託辦理續約,依民法規定,本得以授與代理權方式為之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簽見
- 組織法規已變更行政機關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未及一併變更時,仍得以公告變更管轄為之,基於「舉重以明輕」法理,如行政機關僅為名稱更名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並不涉實質管轄權變更,仍為同一行政機關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