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工務類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05500號函
- 起造人除係因信託管理關係而持有建造執照外,其既係執照權利人,原則上即享有處分權,又建造執照通常僅涉及當事人權益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與公共利益較無關聯,蓋是否妨害公益核屬事實認定及價值判斷問題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1400號函
- 廢止舊時重要通道,廢巷依法並非僅併建照辦理廢止乙途,尚可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5至9條規定辦理廢巷手續,仍可達成相同目的,故為免爭議,宜審慎為之
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45400號函
- 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認定要件,應採取何種適當補償方式或是否確有漏未補償等情事,屬事實認定及行政裁量之問題,援引行政法院例判定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乃業務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之範疇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916800號函
-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22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877600號函
- 建物所有權人固應於法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圖說提出申請,惟於特殊情形,雖逾期申請,倘再次實地查驗建物現況與核可之條件並無不符時,在無礙行政監督、管制目的之前提下,基於便民之策,似以允許補正為宜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842400號函
- 房屋承租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複印或閱覽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關係之建築書圖,應無疑問,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審酌其是否有建築物營業、裝修或辦理變更使用等權限,以決定閱覽為何
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00600號函
- 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須有金錢勞力的支出,主管機關自不宜對取得建築執照與否尚未確定的建方課予鑑定之義務,而徒使其支出勞費,但如建方自願在取得建築執照與否尚未確定前即辦理鑑定,亦非為法規所禁止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42900號函
- 行政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如得以自行調查認定原申請建造執照所憑文件之真偽,即可本於職權調查所得,而為撤銷建造執照與否或發給使用執照與否之處分,不受法院審判或偵查程序之拘束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簽見
-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佈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
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2 簽見
- 本案強制拆除房屋,係因地震後,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拆除,屬災害防救法第31條所為處置,並非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故防災之處置所需費用,應由政府負擔,似不得向所有人求償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35200號函
- 委託經營契約應屬公法或私法之定性問題,應本於契約內容、目的之意旨,並參酌行政法院之見解再予衡酌,倘就具體個案該委託經營契約性質定性為公法契約有疑義時,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或以選擇私法契約為宜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64600號函
- 各共有人對於土地之權利,係按其應有部分,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故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共有物除有分管協議者外,並非單獨共有人可隨意指定其應有部分之權利行使
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78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所稱之損鄰事件雙方,依第4條規定,受損方係指受損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提出爭議者,如施工損壞建築物之公共設施部分,倘提出爭議,和解應符合第5條規定,始得撤銷列管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661100號函
- 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係為核准起造人建築之行為,並非為私人證明或認定其對土地或建物之權利存在與否,其決定廢止建築執照與否,亦為管理建築行為,並非為私人保障或管理其對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152900號函
- 地政登記實務,已允許祭祀公業為名義登記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該登記名義,在法律上似可解為祭祀公業全體公同共有人之統稱,在設定、變更或塗銷登記上,除有反証外,應可由管理人代表全體派下員為之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 本案養工處與技工間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關係,該處解僱並終止契約之處分,係根據工友工作規則第53條及工友獎懲標準規定,倘處分之基礎事實理由確屬存在,則似不宜嗣後因解除羈押釋放即撤銷原解僱處分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66600號函
- 建造執照是否應認已逾建築法第54條規定之申報開工期限,而失其效力,端視建築法第54條真意及其所欲保護之法益與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如何衡量而定,但考量先行「申報達開工標準」之行政慣例,似宜認為有效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938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5條,似由受損戶指定鑑定機構,再由承造人申請損害鑑定,其鑑定費何人負擔,法無明文,觀第4條似可反面解釋為,在監造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之情形,應由建方負擔
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59100號函
- 建造執照之核發、變更、撤銷或廢止,均係主管建築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對具體之建築管理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 贈與契約係指無償移轉所有權予他人之契約,而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限於贈與契約約定後履行完畢前始有適用,該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不符「約定後履行完畢前」之要件,自無該條規定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