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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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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217筆,共11頁,目前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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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簽見
  •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佈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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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2 簽見
  • 本案強制拆除房屋,係因地震後,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拆除,屬災害防救法第31條所為處置,並非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故防災之處置所需費用,應由政府負擔,似不得向所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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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2 簽見
  • 本案養工處與技工間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關係,該處解僱並終止契約之處分,係根據工友工作規則第53條及工友獎懲標準規定,倘處分之基礎事實理由確屬存在,則似不宜嗣後因解除羈押釋放即撤銷原解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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