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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053276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105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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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農字第105313244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105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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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產業農字第10331548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103年5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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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農字第10233402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102年11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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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產業農字第10132530400號公告修正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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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094035966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方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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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90)府建三字第9007649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4-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053276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二;並自105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