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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00821036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並自110年7月7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鋼製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
      (一)形狀及尺寸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二)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一公尺處摔落。
    二、材質檢查: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三、外觀檢查:容器於除鏽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一)沿著瓶身縱向處,依CNS 2112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五號試片(
         如圖九)直截試片一只,予以展平,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試
         片取樣位置如圖十、圖十一。但沿著瓶身縱向處取樣有困難者
         ,得沿周向或在端板之中心取樣。
      (二)依ISO689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五、彎曲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形狀如圖十二,依ISO 7438
         實施彎曲試驗。
      (二)彎軸直徑(Dp)與試片厚度(a)之比值(n)不應超過表六之
         數值。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
         搥打方式為之。試片收縮截面寬度應為二十五毫米,長度應為
         沿焊道邊緣二側延伸各十五毫米(如圖十三);超過試片中間
         部分之寬度可逐漸增加。
      (二)依ISO6892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一)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反覆進行壓力循環試驗。
      (二)循環壓力上限應達三十 bar,循環壓力最小值不得超過循環壓
         力上限百分之十。
      (三)循環壓力之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
      (四)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取一支容器,依圖十四、圖十五之縱向接頭與周向
      接頭交叉部位,依ISO17636對焊道進行照相。
    九、耐壓試驗:
      (一)試驗前容器應處於常溫常壓狀態,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
         ,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依表七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
         ,並加壓保持至少三十秒;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
         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後,再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
         久膨脹量,並以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得出容器之永久膨脹
         率。
      (三)採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應在百分之一範圍以
         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零點一毫升;採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列公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毫升)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毫升),即量筒內之水
           位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毫升),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
           量(毫升)。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攝氏 t 度之壓縮係數。(如表八)
    十、氣密試驗:應全部施以氣密試驗,規定如下:
      (一)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並加壓填充空氣或氮氣(試驗壓力
         如表七)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皂液。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於歸零磅秤量秤空瓶重量。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於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於確定系統內無空氣後,在一般環境下進行試驗;
       以每秒不超過五bar之速率將液壓增加,至容器破損。

  • [附表]
  • 表六-彎軸直徑與試片厚度之比值

  • 表七-試驗壓力

  • 表八-水之壓縮係數βt(依Amagat之規定)

  • 圖九-五號試驗片(CNS2112)

  • 圖十-兩塊式鋼瓶取樣圖例

  • 圖十一-三塊式鋼瓶取樣圖

  • 圖十二-試片尺度

  • 圖十三-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試片樣式

  • 圖十四-焊道照射長度:僅有一條周向接頭之鋼瓶

  • 圖十五-焊道照射長度:含有周向接頭和縱向接頭之鋼瓶

  • [修正]
  • 第十一條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
      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
          壓試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
          餘各批各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
          一目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5至8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試
         驗後,進行1至4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之水
         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
          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
          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
          十款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
          款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
          規定。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
          定。

  • [修正]
  • 第十二條

    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
      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
      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
         器經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
    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 [附表]
  • 表十-外觀檢查補正試驗抽樣檢驗判定基準表

  • [修正]
  • 第十九條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溫潛變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應於最低溫度攝氏七十度,相對濕度百分之九十五
         以上之環境下進行。
      (三)試驗方式:設計年限未滿二十年者,應加壓至試驗壓力三十ba
         r (以下簡稱試驗壓力),並維持一千小時;設計年限二十年
         以上者,維持二千小時。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洩漏試驗及容器
         爆裂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每天至少量測溫度、相對濕度及容器壓力各二次
         ,及容器爆裂試驗所規定之各項數據。
    二、缺陷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切出第一個縱向缺口。
         該縱向缺口應以厚為一毫米之切刀切割,深度至少為複合材料
         厚度之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二點五毫米,長度為五倍複合材
         料厚度,以切刀中心與另一切刀中心之間距計算。並於容器之
         圓柱筒壁中間段距離第一個缺口約周向一百二十度處,切出具
         有相同切割尺度之第二個缺口。
      (三)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
         環境循環試驗,循環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有容器未發
         生爆裂或滲漏情形時,試驗應於五千次後停止。
      (四)應量測數據:缺陷尺度之大小、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
         限之次數、最小和最大循環壓力、試驗頻率及試驗使用之介質
         ;試驗不合格者,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三、摔落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二只容器各加水至百分之五十容量,並於容器一端
         配上栓塞。
      (三)試驗方式:如圖十九,二只容器應在高度一點二公尺、五個不
         同之方位上,各被摔落二次,且摔落之地點為最小厚度五毫米
         之鋼板。該鋼板應充分平坦,任二點間之水平誤差不超過二毫
         米;有損壞時,應立即更換。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
         環境循環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對於每次之摔落試驗,應檢驗容器外觀、記錄撞
         擊破壞之位置和尺度、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規定之各
         項參數。
    四、滲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非金屬內膽容器一只。
      (二)試驗方式:應以空氣、氮氣、壓縮天然氣或壓縮氫氣充填容器
         。該容器應加壓至工作壓力二十 bar(以下簡稱工作壓力),
         並於常溫下放置於密封處所,同時監測洩漏至五百小時,建立
         穩定之洩漏率。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
         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依 CNS 15542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規定進行試驗,且應避免
          容器產生轉動。
         2.將容器加壓至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且至少保持二小時後,
          再進行洩漏試驗。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閥材料/栓塞材料之種類、容器閥裝設程序
         及所使用之扭矩。
    六、洩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
         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洩漏試驗可使用乾燥之空氣或燃氣施以氣泡測試,或使用質
          譜儀及追蹤氣體進行量測,或其他可測量之方式。
         2.實施洩漏試驗時,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
    七、爆裂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三只。
      (二)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十 bar之速率增加液壓,直至容器破
         損。應於一般環境下進行,並於開始試驗前,應確定系統內無
         空氣。
      (三)應量測數據:爆裂壓力、壓力/時間曲線或壓力/容積曲線。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循環壓
          力試驗,循環壓力上限需達試驗壓力,下限不得超過循環壓
          力上限百分之十。
         2.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
          )。試驗時,容器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次數、最小和
         最大之循環壓力、循環頻率及使用之試驗介質;試驗不合格者
         ,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 [附表]
  • 圖十九-摔落試驗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複合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之容器,每九百只為一批;不足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並應循序進行:
      (一)每批抽取三只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其中
         二只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進行試驗;另一只依
         序依第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及CNS15542液壓試驗規定進行試
         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如使用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容器閥
         者,則每批抽取容器十只,依第八條第十款進行氣密試驗,並
         應符合第九條第十款規定。
    未通過前項試驗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規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試驗時,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爆裂試驗不符規定者,各抽取
      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
      為不合格。
    二、個別認可試驗時,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不符合
      規定者,抽取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
      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試驗時,氣密試驗不符合規定者,抽取容器十只進行試驗;
      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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