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8.05 法律字第11303510180號書函
- 地方各級機關所設立之國中(小)學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所定之文教機構,屬於「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
- 財政部 102.10.09 台財稅字第10200144550號函
-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5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3.
- 法務部 102.04.18 法律字第10203502860號函
- 訴願法第96條、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都市更新條例第10、11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4.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068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問題
5.
- 法務部 98.09.22 法律決字第0980033867號函
- 關於計程車違規進入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及未按自動計費器收費,其裁處是否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6.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書函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131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7.
- 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70046615號函
-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
8.
- 法務部 98.07.06 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函
- 關於申請補填養父母姓名之疑義
9.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50001360號函
- 臺北縣政府對外籍人士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處分權限疑義乙案
10.
- 法務部 94.08.25 法律字第0940024586號書函
-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5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
11.
- 法務部 93.04.26 法律字第0930009862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12.
- 法務部 91.09.18 法律字第0910034552號函
- 關於故空軍少校姜○榮遺族丁○鳳女士是否合於依軍人撫卹條例終身領取撫卹疑義乙案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似有撤銷原處分而由訴願決定機關自行另為處分之意,其雖未於主文中載明,但訴願決定之拘束力範圍,宜參酌訴願決定理由決定之,故建請參照訴願決定理由所持法律見解,據以為處分,較為妥適第二則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03 簽見
- 本案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要求其重為處分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原則上除非涉及事證調查,發現新事證得為維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處分外,否則應受訴願決定拘束,不得重為相同內容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