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12.26 法律字第1120351378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9.01.21 法律字第10903500560號函
-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4.06 北市法二字第09931022800號函
-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得對建築物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進行檢查,如相對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則應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可連續處罰並限制使用
4.
- 法務部 97.09.16 法律字第0970026700號書函
-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對所有權人為處罰時,應視各該所有權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而定。如有二人以上之所有權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應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另違反建築法第73條擅自變更使用之規定,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行為人,須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
5.
- 法務部 95.11.01 法律字第0950036647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為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行政罰競合時,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6.
- 法務部 95.02.14 法律字第0940048593號函
- 冷氣機或其他類似物設置於騎樓或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之法規適用疑義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10100號函
- 主管機關欲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為裁罰依據,須以行為人之行為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為前提,即非按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命令,逕以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進行裁處,似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慮
8.
- 內政部 93.11.10 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604號函
- 建築物有破壞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及「有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第5點情形,始得以建築法第77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予以處罰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26 簽見
- 本案訂定之目的係在確保公共安全,所訂時間過短,人民無法確實改善,所定時間過長,於期限內所發生之公安事件責任難以釐清,故合理之改善期限,始能達致確保公共安全之目的
10.
- 法務部 80.05.30 (80)法律字第08144號函
-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又違反上開規定拒絕檢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者,違反上述法令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尚且得處以罰鍰;至於直接強制處分,非具備同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要件,不得為之。此外,建築法及消防法並無得用強制力檢查之明文,尚難逕依該法運用強制力實現檢查。
11.
- 內政部 72.10.28 台內營字第191768號函
- 為建築物附設之室外停車空間,違規使用,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可否依行政執法代執行之規定,排除該違規使用以恢復原有停車功能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