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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01 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29 發法字第1100014598號
  • 依據商業會計法、印花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等規定就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所定之保存期限,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所定情形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02039號
  • 有關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年限,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所稱「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宜洽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釐明上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而定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2039號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所列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須有具體稅務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稱依稅務機關規定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至於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可否作為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理由一節,倘係泛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個人資料,尚非屬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1.20 發法字第1090000415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固有請求刪除之權利,惟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者,仍得拒絕當事人對於刪除該個人資料之請求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02 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 戶籍法修正後,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民眾固得請求主管機關刪除該等資料,然若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可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
9.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11.
  • 法務部 106.11.10 法律字第10603512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1條等規定參照,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撤回同意,則自撤回時起,如蒐集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該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該法適用範圍
12.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1930號書函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實質法規命令,第5、13點定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情形,尚不生牴觸之問題
13.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14.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15.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10410號函
  • 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權利,究應向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之,允宜視個案狀況處理,未必以委託機關為唯一對象;又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刪除其個人資料時,倘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或屬執行職務所必須,即得不予刪除
16.
17.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18.
  • 法務部 104.10.20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410號函
  • 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件應屬廣義監察權,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留存申報資料;而符合該條但書所定情形者,受理申報機關即應保存該等資料;另前述資料屬檔案法訂有銷毀相關作業規範,法務部無另訂銷毀作業規範必要;又實務上不易掌握人事調動,原受理申報機關與新受理申報機關,皆有通知移交原申報資料責任,避免未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而申報資料卻遭銷毀
19.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20.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09510號書函
  • 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所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後未完成保險契約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利用該資料,因後續無履約亦難認其得主張為提供調查洗錢防制等用途無限期留存該資料,至用於對抗未承保保戶主張權利證據,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於保險相關法規規範得保存個人資料適當年限,避免業者無限期保存該等資料
21.
22.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23.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24.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參照,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係指「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情形,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時,倘符合上述規定例外情形,縱原蒐集特定目的消失,尚無須刪除或退還該資料予申請人
25.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3506290號書函
  • 民法第803、804、80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參照,警察機關保管遺失物期間係居無因管理地位,應負保管義務,保管方法應與無因管理人同,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之,故基於對遺失人人格權保護及隱私權維護,如遺失物含有個人資料部分,建議宜予移除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後,再行交付拾得人,以避免發生個人資料洩漏情事
26.
  • 法務部 103.05.01 法律字第10303504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人民團體法第44、45、48條規定參照,政黨基於內部管理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時,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政黨為實現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將黨員個人資料提供所推薦公職候選人,以從事選舉、募款等競選活動之用,應屬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另政黨推薦候選人基於「選民服務管理」及「選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得蒐集該等黨員個人資料名單,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27.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決字第10300058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保險公司因需調查被保險人死亡及與履行契約事實,爰蒐集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內含有非客戶其他戶籍成員個人資料,為維持該文件資料真正性、完整性,似仍屬與契約內容有關必要蒐集範圍;另理賠程序完成後,該文件資料依法須保存時,應如何處理非客戶個人資料,則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
28.
  • 經濟部 103.03.28 經商字第10300542570號函
  • 公司法第210條及第218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股東名簿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供利害關係人請求查閱或抄錄;因公司法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故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尚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
29.
  • 法務部 103.03.18 法律字第10303501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48條規定參照,如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除「行銷」特定目的外,尚有其他特定目的,則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因契約關係及「行銷」以外其他特定目的仍存在,則非公務機關未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應適用該法第20條第2項、第48條第3款規定
30.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31.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32.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決字第102001993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1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原服務機關所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3.
  • 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4.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35.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36.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7.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8.
39.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40.
41.
  • 法務部 102.01.28 法律字第10203500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42.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200001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11、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3.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4.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45.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38700號函
  • 社會救助法第4、4-1、44-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6.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47.
48.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49.
  • 法務部 100.12.14 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該所法定情形者,不得為之,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非有該所法定情形,不得為之
50.
  • 法務部 99.09.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251號函
  • 為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非公務機關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公務機關進行比對及校正之行為,如係基於執行業務範圍及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應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取得資料之公務機關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規定為之
51.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52.
  • 法務部 99.08.19 法律決字第0999028404號書函
  • 公務機關除有依規定不予公告事項、或有妨害公務執行或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之情事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至有無前述除外情形,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53.
54.
  •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13條之適用
55.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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