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2.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5.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27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自得依第48條第4款規定處理,惟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進一步造成特種個人資料洩漏,是否構成違反第6條第1項,而有第47條第1款規定適用,允宜一併審認
6.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7.
8.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9.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10.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11.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12.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13.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14.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15.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6.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021435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7條規定參照,經由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有該法之適用,且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7.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021435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7條規定參照,經由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有該法之適用,且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8.
19.
20.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21.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6980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得為第25條第1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
22.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23.
  • (廢) 法務部 97.12.23 法律決字第0970035090號函
  • 鑑於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之許可證照,整併於證券商許可證照中,不另發給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許可證照,則自95年1月後,如未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再處罰鍰,應屬適法
24.
  • 法務部 97.08.26 法律決字第0970022827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所稱「受處罰鍰負責人」,該負責人為非公務機關之負責人,與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僅限於私法人之負責人範圍有所不同,另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法情形,則應視具體個案分別審認之
25.
26.
27.
2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