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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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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4.
5.
6.
  • 法務部 105.02.05 法律決字第10503502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之裁處機關,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因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
7.
  • 法務部 105.02.04 法律字第10503502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非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件判斷依據,得否揭露仍應就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判斷,非公務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蒐集或處理該資料進行新聞報導,尚須依該款但書進行利益衡量,如陳情人請求撤銷該報導,主管機關應參考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綜合審酌判斷
8.
  • 法務部 105.01.30 法律字第10503500850號函
  • 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第1項告知當事人義務,於符合第9條第2項規定時得免為告知,於101年10月1日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至修正條文尚未施行前依法利用,因前述第54條規定於該期間仍未施行,故無溯及履行該告知義務
9.
  • 法務部 105.01.20 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10.
  • 法務部 105.01.14 法律字第1040351616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11.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12.
  • 法務部 103.10.13 法律字第10303511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供個人資料蒐集者,在資料蒐集後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本身並無蒐集,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又蒐集資料者所蒐集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因該等人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符合上述規定且免為告知義務
13.
  • 法務部 103.05.01 法律字第10303504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人民團體法第44、45、48條規定參照,政黨基於內部管理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時,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政黨為實現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將黨員個人資料提供所推薦公職候選人,以從事選舉、募款等競選活動之用,應屬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另政黨推薦候選人基於「選民服務管理」及「選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得蒐集該等黨員個人資料名單,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14.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15.
16.
17.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18.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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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1.
  • 法務部 102.10.14 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律師法第23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22.
2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9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6750號函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告知當事人同條第1項各款事項;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33-3條規定,取得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並於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授信資料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之規定
24.
25.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6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26.
27.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28.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6.13 保局(綜)字第10210909580號書函
  • 關於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又符合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則也非必須經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29.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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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2.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5.01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
  • 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者,原則上應告知同法第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避免損害大眾權益、影響健全經營所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故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34.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3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4.01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82620號函
  • 金管會核復所報「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及「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填寫說明參考範例」,另保險業應將個資法之執行事項,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應加強業務員之法律教育訓練,使能落實執行個資法之規定
36.
  • 法務部 102.03.28 法律字第10203502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為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37.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38.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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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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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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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45.
  • 法務部 100.06.17 法律字第1000015767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及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概念,方向上將界定為蒐集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及傳遞資料之蒐集者之範疇,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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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08403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而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如係依相關法律規定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蒐集行為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倘非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亦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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