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7.11.13 法律字第107035139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1及涉犯同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3.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2.10 環署水字第0990014392號函
-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
5.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8.06 環署水字第0980067511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之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罰。且尚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要求設置量測、監測及錄影監視系統等設施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21 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03 環署水字第0960071433號函
- 事業單位放流水違反環境法規之處分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3.07 環署水字第0950016564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應依所定罰鍰下限額度最高者裁處之,事業繞流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應限期改善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8.25 環署水字第0940064920號函
-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2.16 環署水字第0930092981號函
-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11.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9.27 環署水字第0930070314號函
- 事業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再經第二次水質稽查,其適用處分原則
12.
- 法務部 88.03.12 (88)法律字第001389號函
- 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若干規定與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