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7.11.13 法律字第107035139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1及涉犯同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3.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02 環署水字第1060040694號
- 有關事業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2.06 環署水字第1050099946號
- 有關一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補充規定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15 環署水字第1050093120號
- 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之補充規定
7.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3.18 環署水字第0990021067號函
-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主體,以管線排放污水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可依行政程序法地165條規定,於職權範圍內,以輔導、協助等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其改善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2.21 環署水字第0960096614號函
-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12 環署水字第0960048637號函
- 事業同時未標示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標準,非屬相同違反行為,應分別處罰之
10.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0.23 環署水字第0950077585號函
- 事業放流水不符放流水標準,於環保稽查機關命限期改善前,於同一地點再次稽查其繞流排放廢水情形,應以第一次裁定之期限為準,不適用按次處罰之規定,惟仍需審查該事業違反情形程度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3.07 環署水字第0950016564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應依所定罰鍰下限額度最高者裁處之,事業繞流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應限期改善
12.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9.27 環署水字第0930070314號函
- 事業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於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再經第二次水質稽查,其適用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