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工務類
1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就核發建造執照,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不規則基地建築規定,於建造執照抽查時曾三次發現違規,前二次皆未依規定改正,起造人之代表人即為建築師,認似應再提高起造人負擔比例,以達到懲處效果之說明
122.
- 臺北市政府 94.02.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98700號函
- 有關違章建築拆除,主管機關似可參照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列管查看作法,事先告知如一年內再次違規則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執行逕行強制拆除,使再次違反時,得移送法辦,以達遏止違建之效果
1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500號函
-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中之補助費,其性質相當於損失補助及獎勵改建,而非屬災害救助之性質,與臺北市政府九二一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中之災害救助相異,應無競合而應擇一適用之問題
124.
- 臺北市政府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之性質應屬保險法上之人身保險性質,而責任保險依保險法規定,係屬財產保險性質,因此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性質、保險目的、保險標的與保險內容顯不相同
1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139000號函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中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含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
126.
- 臺北市政府 94.01.17 府法二字第09405327900號函
- 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老舊紅磚道若果已確認屬於既成巷道之部分,基於公益目的,主管機關於預算許可範圍內得為必要維護
1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62300號函
- 本案如建物及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在案,若將來假扣押債權人主張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使用執照之處分妨礙其權利,並經法院認定有妨礙執行效果,而應予以排除時,則原核發許可處分應予廢止,申請人應無條件回復原狀
128.
- 臺北市政府 94.01.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40100號函
- 本案如經調查仍無具體證據認定確有偽造門牌或戶籍證明之嫌,則建造執照尚未經註銷仍有效之情形下,起造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只要符合上開建築法規定要件,即得予以核發,反之,可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
1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7 簽見
- 本案如搭建樣品屋土地之所有權人確已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則因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1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26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無權限逕將「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部分,納入現行內政部制定之規約範本,惟若特別加註「建築物陽臺不可加設鐵窗」文字建議民眾納入參考,則於法尚無不合
1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8 北市法二字第09331584300號函
- 建築法及性質上尚非屬不得委任代理人之案件,如起造人就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委任建築師辦理,該代理權授與除當事人另定外,應及於案件程序有關之全部行為,如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則送達應向建築師為之
1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號函
- 因損鄰事件所為之列管,係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性質上屬於公法關係,該公法關係不因在建中建物拍賣移轉而消滅,亦即拍定人繼受原建造執照之公法關係後,自應一併概括承受上開列管之公法上權利義務
1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5400號函
- 有關畸零地之解釋,應參照建築法第42、44、46條等立法目的為之,有關袋地(裡地)若面積規模龐大,足可單獨建築時,則屬民法袋地通行權問題,尚非涉及畸零地問題,自無畸零地規定之適用
1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6 簽見
- 本案契約如定性為混合契約,似宜將使用費計算方式約定清楚,究係為乙方出資額對價,或專案核定免收(使用期限為多久,免交使用費期限為多久)亦或係屬附有負擔贈與而不生計收使用費問題等,均應予以釐清明定
1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7 簽見
- 本案質權人既得就標的物債權行使報酬請求權,若僅能憑原得標廠商開立發票始能付款,則質權人行使質權勢將受制於出質人是否同意配合辦理,而有不同之結果,此將嚴重妨害質權人之權利行使,顯非妥適
1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2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69600號函
- 本案申請調處目的在於申請建築,則調處應可視為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而申請建築係屬事實上處分,故有關建築行為之前置程序得適用該條規定
1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3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19300號函
- 本案既然住戶有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之資格,則該住戶自得被推選或被選任,而無所謂委託他人參選、推選或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問題,如不符合住戶而當選,屬違反法律而當然無效,應再另行選任
1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190000號函
- 本案中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既有困難,則於私有土地上申請臨時建築物案件,仍要求申請人應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方予核准,似有不妥之處,故應儘速修正所涉作業程序以符實際
1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200200號函
- 本案係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不符住戶之定義者,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前,自不受該條例有關住戶權利義務之規範,如係於該條例修正後,方適用有關住戶之權利義務規定
1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121300號函
- 建造執照建造圖及使用執照平面圖如涉及個人隱私,除非當事人同意,否則應屬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故建築管理處應依所欲調閱之建造執照案及其附件之內容為具體判斷,如涉及當事人隱私權事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