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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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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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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簽見
  • 本案承租攤販(商)請求就租賃物不能用使之期間內,免除其租金給付義務,應合乎民法危險負擔之原則,又攤販(商)中倘有預繳租金之情事者,則依民法第266條規定,承租攤商應得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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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07 簽見
  • 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或互相使用者,應自行取得協議,於徵得財政局同意並會報臺北市政府核准後,始得移轉使用,屬於不動產者,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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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6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在市府機關確有無權占有情事下,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恐與行政機關追求人民福祉之社會任務背道而馳,故應查明事實後再依職權予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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