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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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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1.07.20 法律字第11103509340號函
  • 蓋法規命令係對不特定人民所制定之法規範,自應對外發布,使人民周知及遵行,以確保人民知悉之可能性。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定期性、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是否僅以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並未另作限制
3.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7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括按季、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文書而言,不包括機關僅於網路發行電子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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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8.28 法律字第10403510870號書函
  •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6.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7.
  • 法務部 100.04.28 法律字第1000010476號書函
  •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8.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決字第1000000424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規命令效力。又依同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之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發布
9.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決字第0999009925號書函
  •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7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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