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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3.10.14 工程企字第1130012997號函
  •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屬原則應保密事項,惟就「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因屬契約之一部分,原則上應予公開。又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以外之第三人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
  • 法務部 113.04.09 法律字第11303504550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3.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4.
  • 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第17條及第18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5.
  • 法務部 107.11.14 法律字第10703515520號函
  • 法務部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出調查報告等相關事項,涉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規定之說明;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行政調查程序,因非刑事偵查程序,自難援引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規定
6.
7.
8.
  • 法務部 105.12.12 法律字第10500713700號書函
  •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9.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80號函
  •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12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10.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11.
12.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13.
14.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07770號函
  •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76點第1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15.
16.
17.
18.
  • 法務部 103.04.09 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函
  •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16條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19.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20.
21.
22.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決字第10203503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23.
  •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05158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24.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25.
  • 法務部 101.07.09 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26.
  • 法務部 101.04.06 法律決字第101005416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174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27.
28.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29.
  • 教育部 101.01.13 臺訓(三)字第1000234453號書函
  •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委員會於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完成後,涉及民事爭訟而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其調閱權限的處理方法
30.
31.
  •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書函
  •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6.24 北市法二字第09931875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規定辦理
33.
  • 法務部 99.03.15 法律決字第0999004051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34.
  • 法務部 99.02.26 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
  •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35.
36.
  • 法務部 98.11.10 法律字第0980038681號函
  • 測量人員於執行職務而為測量時,其間亦保有其個人隱私(包括肖像權),除當事人允諾或有阻卻違法事由外,應顧慮在場所有人員之權益,本於職權個案審酌之
37.
38.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381號函
  • 所謂「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20條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查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業已終結,且當事人間簽立和解書性質上屬私法契約,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救濟問題,應非本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39.
  • 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40.
41.
42.
43.
  • 內政部 97.04.11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2003號函
  •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44.
  • 法務部 97.03.03 法律決字第0970007778號書函
  •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45.
46.
47.
  • 法務部 96.08.10 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48.
49.
50.
  • 法務部 96.06.26 法律決字第0960024304號書函
  • 關於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人住(居)所住址資料,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住址等資料,並於事故現場提供該聯單時,告知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向警察機關申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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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 法務部 94.08.09 法律字第0940026068號書函
  •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65.
66.
67.
68.
  • 法務部 93.12.01 法律字第0930047458號函
  • 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審之新竹縣橫山鄉「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開發計畫案有關資料或卷宗經內政部營建署函復無法同意後聲明異議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 內政部警政署 91.04.03 警署交字第0910060905號函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及第46條第1項規定及內政部警政署相關函釋所明示,交通事故當事人自可委任代理人(含保險公司人員)至交通事故處理單位申請抄錄相關資料,且其委任應以提出委任書方式為之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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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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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0.
91.
92.
93.
  • 法務部 90.12.04 (90)法律字第000743號函
  • 關於一般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名義向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會計憑證時,行政機關是否須予以提供疑義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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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內政部 90.05.22 台(90)內地字第900837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等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影本,至於申請費用得由地政機關本於職權核定之
105.
106.
107.
108.
  • 法務部 90.03.15 (90)法律決字第000135號函
  • 檢送「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個案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書」等格式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29 簽見
  • 本案市有土地甄選合作投資人審查會會議記錄,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須以記名方式秘密為原則及就評選結果通知投標商觀之,故市有土地甄選合作投資人審查會,基於維護委員公正立場,似不宜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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