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2.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4.
- 法務部 98.01.22 法律決字第0970047773號書函
- 文書寄存送達之舉證證明,須針對具體個案情形,藉由人證(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之鄰居)或物證(送達證書、拍照、攝影)等加以輔助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7.06 行執一字第0950003500號函
- 移送機關於送達證書上增列「請勿寄存」等文字,於法尚無依據之規定,故不生約束力,惟仍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6.
- 財政部 95.01.20 台財稅字第09504504390號函
-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7.
-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51465號函
-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送達效力問題
8.
- 法務部 94.10.27 法律決字第0940041052號書函
- 函詢公文送達規定疑義
9.
- 法務部 94.06.06 法律字第0940020338號書函
- 未依送達證書格式交寄行政文書郵件得否不予受理疑義
10.
- 內政部 93.11.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5885號函
- 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規定公文書橫式書寫,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6條之規定,修正「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駁回用語範例」部分內容
11.
- 行政院 90.12.26 (90)臺人政考字第200985號函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
12.
- 法務部 90.09.07 (90)法律字第032228號函
- 關於法務部製作之行政機關交郵政機關送達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3.
- 法務部 90.07.24 (90)法律字第023560號函
- 關於本部函頒之各類行政程序法相關文書,其使用方式及用印格式疑義乙案
14.
- 教育部 90.04.03 (90)台法字第90045327號函
- 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送附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000780號函
- 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附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781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相關文書之送達,應參酌有關送達之規定,並訂定統一格式,以利業務執行
17.
- 法務部 89.07.20 (89)法律字第000254號函
-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8.
- 法務部 89.07.20 (89)法律字第000254號函
- 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及交郵政機關送達之「送達證書」統一格式
19.
- 法務部 88.08.04 (88)法律字第030687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
20.
- 法務部 88.06.25 (88)法律字第023485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