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01.03 主預督字第1050103031號書函
-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2.
- 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3090號函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3.
- 法務部 104.06.22 法律字第10400096960號書函
- 民法第807條、地方制度法第2、14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4.
- 內政部 103.05.19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6364號函
-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行政人員之出差旅費報支,宜由鄉(鎮、市)民代表會本地方自治精神,於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權責自行核處
5.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非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為限。 又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機關,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其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
6.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12.12 主預督字第1010102729號函
-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
7.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23922號書函
- 參照民法第807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806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8.
- 內政部 100.08.10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556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內已訂費用項目得編列合計總額百分之十
9.
- 內政部 100.05.25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2535號函
- 代表會編列之為民服務費及特別費係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按財政狀況決定實際編列數額;至於國內經建考察費、國內旅費、機要費等經費並非依法所明定應編列經費,如地方政府因應財政考量未予編列,尚不牴觸相關法律
10.
- 內政部 99.12.24 台內營字第0990810665號函
-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11.
- 法務部 99.07.29 法政字第09911080441號書函
-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疑義
12.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4535號函
-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支應之村里長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至得否於年度結束前再辦理費用核支,則屬鄉鎮市之財務收支及管理自治事項,得本於適法性及合理性原則辦理
13.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5.25 公保字第0990005841A號書函
- 有關貴所前鎮長申請因公涉訟輔助准駁權之決定機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14.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15.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04.01 公保字第0990003263號書函
-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16.
- 法務部 94.09.27 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
- 有關區公所是否為自治機關疑義
17.
- 法務部 94.04.20 法政決字第0941103926號函
-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1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04.01 農授糧字第093109456號函
-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19.
- 法務部 92.02.07 法律字第0920003633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20.
- 行政院 92.01.08 院臺規字第0920080558號書函
- 地方政府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委由各鄉鎮市公所執行,核其性質,應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
21.
- 國有財產局 89.10.26 臺財產局接字第8900028572號函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2.
- 財政部 89.10.17 臺財庫字第0890304596號函
-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國庫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