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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09.14 法律字第1040351168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中第30、32條所列「函告無效」之行政行為,實務見解認為該行為係依上述規定之授權行使其法規審查權限所為,並非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應非屬行政處分性質;另有學說認為予以函告無效時,因標的為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非為自治事項具體個案,而係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反覆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非針對具體事件,故應非屬行政處分
2.
  • 內政部 102.01.30 台內民字第1020092815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並修正有關該所所屬一級機關之組織規程、編制表與員額編制表變更時應送審議,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
3.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856號書函
  •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
5.
  • 內政部 96.02.12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956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之自治規範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5 簽見
  •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故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其位階尚優於市議會之決議
7.
  •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書函
  • 釋鄉民代表會主席追加該代表會代表國外考察旅費及接待、饋贈、花圈、花籃等經費預算之提案,是否有違「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等規定
8.
  • 行政院 93.09.21 院臺規字第0930043003號書函
  •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9.
10.
  • 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9號函
  •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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