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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6、9、3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1.10 法律字第106035176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2.
  • 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函
  •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3.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4.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5.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57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6.
  • 法務部 102.08.09 法律字第102001605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7.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000653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23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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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務部 100.07.29 法律決字第1000019534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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