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1.10 法律字第106035176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2.
- 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函
-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3.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4.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5.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57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6.
- 法務部 102.08.09 法律字第102001605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條規定參照,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編列調解委員健康檢查費用,屬調解行政事項,法務部並無相關規定
7.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20000653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條、地方制度法第20、23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8.
- 內政部 101.12.21 內授中民字第1015037570號函
- 調解時有因當事人一方不出席等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該調解期日出席費之發給,屬地方自治範疇,相關單位得依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9.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31063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調解委員投保金額比照里長補助及團體意外險保險契約副知調解委員會建議」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30號書函
-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500元獎勵金乙案
11.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90號書函
- 法務部說明有關建議地檢署轉介案件酌予補助及更新調解文書作業系統乙案
12.
- 法務部 100.07.29 法律決字第1000019534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委員出席調解案件得否支領出席交通費,因調解委員於開會時支領出席交通費,非屬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亦未必須訂定行政規則,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議會同意後,即可為動支依據
13.
- 法務部 95.11.20 法律決字第0950042446號函
- 有關調解業務之辦理及其相關預算之編列疑義
14.
- 法務部 92.10.22 法律字第0920700554號函
- 鄉鎮市調解行政法律業務應否去任務化疑義
15.
- 法務部 92.04.22 法律決字第0920016244號函
- 函復調解委員會擔任鄉公所臨時人員後,出席費如何支領之意見
16.
- 內政部 92.02.06 內授中民字第0920001584號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依法廢止後,原依規定調解委員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之法源依據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