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7.10.05 院臺消保字第1070035451號函
- 租賃契約未載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屬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行為
2.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1930號書函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實質法規命令,第5、13點定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情形,尚不生牴觸之問題
3.
- 法務部 104.08.17 法律字第10403509030號函
- 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擬利用預售屋實價申報登錄資料內買受人聯絡電話進行滿意度調查,該等資料利用是為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
- 內政部 102.11.29 台內民字第1020337378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所稱按次處罰,係針對多次非經許可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行為,並非依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件數為處罰內容。又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限期改善,除應停止再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外,亦包括解除已違法簽訂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退還消費者款項,若業者屆期未改善,自得按次處罰
5.
- 內政部 102.10.22 台內民字第1020331601號函
- 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未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因殯葬管理條例並無處罰明文,主管機關無從依法裁處,然主管機關仍得對業者進行查核輔導,並依法公開相關消費警訊及契約條文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6.
-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35008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條、舊殯葬管理條例第44、65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核與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意旨相符,法務部敬表尊重
7.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35012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IP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8.
- 交通部 101.08.09 交路字第1010025895號函
- 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明顯與停車場法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內容不符,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以此據以要求民營業者配合
9.
- 法務部 101.07.05 法律字第10100025670號函
- 停車場法第17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定收費單位僅得以半小時計算,將限制停車場經營業者依個別狀況選擇計費單位之權利,顯與上述相關規定內容不符,將造成自治條例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牴觸者無效之情事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6 北市法保字第09730458900號函
- 建設公司所使用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內容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不符部分,主管機關應依權責確定是否為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
- 交通部 96.02.16 交路字第0960021627號函
- 公有路外停車場請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
12.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01.12 消保法字第0960000305號函
-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規定與主計處函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不宜編列預算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否牴觸
13.
- 交通部 95.10.20 交路字第0950010108號函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14.
- 法務部 95.09.21 法律字第0950035512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1 北市法一字第09530323800號函
- 法定空地產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倘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附圖面上已有約定專用之標示時,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者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約範本制定之規約草約約定之
16.
- 法務部 93.07.12 法律決字第0930025400號函
- 關於履約保證責任條款妥適性,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
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26 北市法二字第09020736200號函
- 關於捷運公司經營捷運轉乘停車場業務,屬停車場經營業者,故須受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有關「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