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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77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7條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行政罰之受罰能力,惟究否會成為受處罰對象,仍應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
2.
  • 法務部 105.01.30 法律字第10503502320號函
  • 縣(市)改制直轄市者,其所屬機關改制前違章行為所受罰鍰處分,如改制後該機關已不存在,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1項規定,原機關之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改制後直轄市概括承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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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4.01 法律字第0970011743號書函
  • 按行政罰法雖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具有行政罰之受罰能力,惟仍須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如法律或自治條例將中央或地方機關列為處罰對象者,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如具有行政罰法之免責事由,則有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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