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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8.09.25 法律字第10803514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9.03 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書函
  •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92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3.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4.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5.
  • 法務部 103.02.18 法律字第10303515390號函
  • 醫療法第24、106條、行政罰法第26、32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6.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3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26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7.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4690號函
  •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8.
  • 法務部 100.12.30 法律字第10007021670號函
  •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
9.
  • 法務部 99.12.02 法律字第0999049255號書函
  • 承租人擅自於原承租之國有土地上搭建違規建物,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管制而使用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該處分本質上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似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則主管機關自無待該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即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10.
  • 行政院衛生署 99.08.17 署授藥字第0990004692號
  •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規定,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除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外,其餘劑型之改變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未經申請而改變劑型者,可能構成製造偽藥行為
11.
  • 交通部 98.01.14 交路字第0980016593號書函
  •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且同時獨犯刑事法律者,應由執法舉發機關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及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依規定處罰;惟如有行政罰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經裁判確定者,則應由司法機關通知原舉發移送機關,由其通知公路監理處罰機關續為依法處置
12.
  • 法務部 97.08.14 法律決字第0970700547號函
  • 為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得以確實依法並順利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事件,有就此事件之執行事項訂定注意事項之必要,檢送「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注意事項草案」,以利後續研修作業
13.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14.
  • 財政部 96.02.15 台財關字第09600076840號函
  • 旅客進出海關攜帶仿冒知名品牌物品未向海關申報,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之情形,因上開條文均以防杜應稅或管制物品非法進出國境為目的,符合行政罰法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同時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時,原則上即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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