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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2.
3.
4.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2480號函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適用同法第6、18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評估審酌
5.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1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6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6.
7.
  • 法務部 106.05.19 法律字第10603505510號函
  •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8.
  • 法務部 105.11.23 法律字第10503516300號書函
  •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9.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5.05.12 法律字第10500563480號書函
  •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07.20 發資字第1041500855號函
  • 為方便有效快速找到所需的政府開放資料,以達成跨機關各類資訊資源交換作業及資料加值應用,訂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及「政府資料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
12.
  • 法務部 104.03.13 法律字第1040350282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5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13.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14.
15.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16.
  •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488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7.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8.
  • 內政部 99.05.14 內授消字第0990822765號函
  • 有關火災調查資料之公開範圍,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等規定,視具體個案情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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