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2480號函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適用同法第6、18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評估審酌
2.
- 法務部 109.07.08 法制字第109025100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3.
- 法務部 109.07.02 法律字第109035087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同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4.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5.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7330號函
- 公營事業機構回歸企業化經營,並未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政府機關」之範圍。至如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時,須個案具體判斷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6.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90號書函
-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或第9款所定情形
7.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決字第10403513450號書函
-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之「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或「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故尚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屬規定之政府機關
8.
- 法務部 104.10.20 法制字第10402517900號函
-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7條修正條文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8條等規定部分,如基於「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議會仍不予提供資訊,恐有限制議員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虞
9.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8450號函
-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4.07.07 法律字第104035076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4條、檔案法第1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11.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4、20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12.
- 法務部 102.11.14 法律字第10200674100號書函
- 財團法人固非屬政府機關,惟若其有受政府機關依法規委託行使公權力,就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此時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13.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40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9條第3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14.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5.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決字第1000007944號書函
-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7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16.
- 法務部 96.11.19 法律決字第0960042113號函
- 關於電信公司提供機車新車領牌之相關資料予機車製造商,如其資料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之問題
17.
- 法務部 95.04.28 法律字第0950014492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之認定疑義
18.
- 法務部 95.04.25 法律字第0950015458號函
- 勞工退休基金之資訊得公開之範圍
19.
- 法務部 95.02.10 法律字第0950700050號函
-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20.
- 法務部 95.02.10 法律字第0950700051號函
-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21.
- 法務部 95.02.09 法律字第0950000038號函
- 行政法人及其人員執行具公權力業務時,涉及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疑義
22.
- 法務部 95.01.13 法律字第0950700019號函
- 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檢送重新製作之「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等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