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149600號函
- 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建築法而受罰鍰,依行政罰法、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如未涉變更建築結構,以最高額處之,惟基於比例原則及機關裁量權而未依一法裁處,而再依他法論處罰鍰時,應無違反一行為不兩罰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195100號函
- 部分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或遺囑指定之應繼分領取,兼顧申領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權益,故有關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補償費,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因故未能達成協議會同具領,得由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領取
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41300號函
- 現行法令對於投資人、或讓與人之資格如已無限制必要、不符原來法規管制目的,或執行上困難,行政機關應儘速就相關制度、配套措施及法規檢討研擬妥適方案循修法程序解決,不宜透過個案裁量形成不當行政先例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57900號函
- 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似難一概而論,應依具體情形,視其設計疏失是否致生受有其他損害(如增加不必要支出、完工遲延所致之損害等)認定,不宜僅以具體數額難以估算、舉證,作為免予求償之理由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69900號函
- 是否有可歸責事由之存在,以及因果關係等要件,仍宜斟酌各項因素予以認定(例如:承租人於締約時是否知悉外牆更換工程?該工程之延宕是否)倘其於訂約時即已知悉該項更換工程,則應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76400號函
- 因一再變更經營主體而導致行政機關無法直接強制終止違規營業情形時,似可考量廢止該使用執照後予以勒令停止使用,因廢止使用執照及勒令停止使用係對物處分,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需重行為行政執行程序
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14300號函
- 商業登記法第32、33條中之「命令停業」及「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或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中之「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屬經營管理行為,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一併為之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2 北市法二字第09532590800號函
- 現行獎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之規定,原則上並無限制單一市場僅得核准單一投資人營運之規範意旨,惟就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使用用途,非有法定原因,並踐行法定程序,不得擅作其他用途使用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4501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查獲僱用未成年少女數名,於該店內從事坐檯陪酒、性交易等行為及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酒吧業,其違規態樣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釋疑
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08 北市法二字第09532373400號函
- 關於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與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範營業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法令競合部分適用乙案釋疑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2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87700號函
-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39300號函
- 未經許可擅自挖掘破壞系爭道路之行為,如迄今已逾十年,是否仍得依市區道路條例裁罰?如考量行為人既經法院判刑在案,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似毋庸再科處秩序罰,但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命其回復原狀
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91000號函
-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與建築法第91條規定競合部分,罰鍰以建築法優先適用,又如涉及建築法第94條,一經移送司法機關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即應不得再處罰鍰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39200號函
- 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之流程,依促參法僅就其基本架構作原則性之規定,對於細節性項目及其他執行、作業程序,在不牴觸本法基本架構與立法精神之前提下,本屬主辦機構得以職權予以裁量之事項
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82600號函
-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541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持有股份移轉予其子(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律上並無禁止之規定,乃屬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範疇,又是否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另有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情事,管理機關應本於職權卓處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17900號函
- 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22條連結適用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6條,投資參與興建公共設施之申請人原不以公司為限,即私人亦得為申請,故雖個別法令將申請主體限定為法人,亦宜允其補正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4 北市法二字第09531918200號函
- 單純為產權之分割,既無礙原來公共使用之目的,其使用用途亦未變更,似亦欠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正當基礎,其申請分戶之行為,似難逕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北市獎勵投資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予以限制
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8400號函
- 土地所有人係基於規避強制徵收程序之目的,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移轉予第三人,則需用土地人應得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主張並舉證證明其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土地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3400號函
-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定有明文,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是否應行繳交回饋金,應視該開發利用案於補辦執照過程中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