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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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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228筆,共12頁,目前第10
18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1 簽見
  • 本案新使用人日後如亦違規使用建築物,其為一新的違規狀態,如直接在新使用人違規使用建築物,逕行進入第2階段之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似非無研議之餘地,是否可能造成執行上之漏洞,應衡酌之
1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簽見
  • 本案明定擔任里長、鄰長......等職務者,均不得參選,除其確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之情形外,似已侵犯上開人員之參選權利,應認為違反法令規定而無效
183.
18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1 簽見
  • 本案債權憑證原應按期換發債權憑證,卻因故迄94年始重新換發債權憑證,無論原債權請求時效為何,均已罹於時效,即使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執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問題
185.
186.
187.
188.
18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19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本案二種試算之計算式,說明一係直接以基準容積乘1.5推算,而說明二係以總樓地板面積為界限,並進而演算容積率,二者應係計算基礎之不同所產生之差異
191.
19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4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在土地仍可供交換之情況下,似應准予交換,反之,若已無可供交換土地存在,則其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內容已經給付不能,自應予以駁回
193.
194.
1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9 簽見
  • 土地處分業經法規程序,但原報請為「標售」,後因爭取較佳條件,將土地參與國民住宅重建,擬於重建後一併賣卻,此程序處理,似僅為處理方法之變動,最終目的仍為出賣處分,故似不違反其土地法第25條之本旨
19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6 簽見
  • 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之法律關係,申請人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決定申請人申請資格予以核准乃為行政處分,核准後再依民法互易契約規定,進行互換土地事宜,是為學理上之雙階理論
19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8 簽見
  • 本案委員會因更新案件繁多,無法審議容積移轉申請案,程序上尚可容忍幹事會代為審查,惟僅得於委員會決議後,該准許容積移轉之行政處分瑕疵始完成治癒,行政處分效力始完備、妥當
19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簽見
  • 本案既從締約前、解除契約後至返還系爭房屋止均屬臺北市政府所有,當事人解除契約後,已無合法占有權源,而非屬住戶,從而市府似有負擔管理維護費之責,惟返還前,既由當事人無權使用收益,其應負維護費之責
199.
20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2 簽見
  • 有關建築物用途作國際觀光旅館,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當依該條所附之說明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且似無行政裁量可容許其設置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外之場所
228筆,共12頁,目前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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