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18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1 簽見
- 本案新使用人日後如亦違規使用建築物,其為一新的違規狀態,如直接在新使用人違規使用建築物,逕行進入第2階段之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似非無研議之餘地,是否可能造成執行上之漏洞,應衡酌之
1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簽見
- 本案明定擔任里長、鄰長......等職務者,均不得參選,除其確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之情形外,似已侵犯上開人員之參選權利,應認為違反法令規定而無效
18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09400號函
- 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地區之申請個案,是否符合管制要點使用目的,而類推適用酌量予以放寬申請,考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不違背細部計畫管制要點特殊需要所必要之範圍內,衡量個案地區自行認定之
18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1 簽見
- 本案債權憑證原應按期換發債權憑證,卻因故迄94年始重新換發債權憑證,無論原債權請求時效為何,均已罹於時效,即使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執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問題
18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4100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定之從新從優原則,必須以聲請許可案件之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為前提,倘行政主管機關就申請案已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並依法送達相對人或公告,發生實質存續力者,其案件行政程序即終了
18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5615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工二、工三分區之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類別核准條件之一「員工」之定義,如認定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定義相同,自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始得稱為員工
18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15600號函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前,撤回同意,以致未達法定比例時,實施者擬定或提出之計畫,即無由續行,自待再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始得更始都市更新
188.
- 臺北市政府 95.01.03 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
- 檢送「『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及第94條『合法使用』定義」
18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有關「用益狀態之維持義務」,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內,使承租人就租賃物為約定之使用收益狀態,故出租人就租賃物應與出賣人負相同之擔保責任,且其就租賃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瑕疵租賃物交付時存在為必要
19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簽見
- 本案二種試算之計算式,說明一係直接以基準容積乘1.5推算,而說明二係以總樓地板面積為界限,並進而演算容積率,二者應係計算基礎之不同所產生之差異
19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6 北市法二字第09431921700號函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適用要件均異,應無牴觸或排除適用等疑慮,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之「其他法令規定」,故自不受同辦法第4條之限制
19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4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在土地仍可供交換之情況下,似應准予交換,反之,若已無可供交換土地存在,則其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內容已經給付不能,自應予以駁回
19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64100號函
- 有關因處理或安置舊違建戶而得享有之容積獎勵優惠,均在鼓勵實施者處理拆遷違建戶,以加速都市更新之目的以觀,似可認為如確由實施者處理或安置違章建築戶,似不因嗣後重新公告都市更新地區而剝奪獎勵之權益
19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38500號函
- 本案似僅為解除原投資核准,回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符合管制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前提出申請並經本府同意之要件,故似無法適用備註欄中較高之容積率,而應適用與毗鄰使用分區之允許建築容積強度一致之容積
1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9 簽見
- 土地處分業經法規程序,但原報請為「標售」,後因爭取較佳條件,將土地參與國民住宅重建,擬於重建後一併賣卻,此程序處理,似僅為處理方法之變動,最終目的仍為出賣處分,故似不違反其土地法第25條之本旨
19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16 簽見
- 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之法律關係,申請人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決定申請人申請資格予以核准乃為行政處分,核准後再依民法互易契約規定,進行互換土地事宜,是為學理上之雙階理論
19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8 簽見
- 本案委員會因更新案件繁多,無法審議容積移轉申請案,程序上尚可容忍幹事會代為審查,惟僅得於委員會決議後,該准許容積移轉之行政處分瑕疵始完成治癒,行政處分效力始完備、妥當
19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簽見
- 本案既從締約前、解除契約後至返還系爭房屋止均屬臺北市政府所有,當事人解除契約後,已無合法占有權源,而非屬住戶,從而市府似有負擔管理維護費之責,惟返還前,既由當事人無權使用收益,其應負維護費之責
19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89000號函
- 本案擬訂內湖輕工業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所劃定之圖說範圍為據,故如以相同方式,藉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方式,將大內科內傳統工業區納入,並於都市計畫書載明者,似無不可
20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2 簽見
- 有關建築物用途作國際觀光旅館,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當依該條所附之說明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且似無行政裁量可容許其設置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外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