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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水字第113603435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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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北市工水字第11260196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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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3519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區域與區域排水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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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工水字第099616792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辦理違反水利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處理違反水利法河川區域部分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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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09504276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6-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水字第113603435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