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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救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371號令修正公布第9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652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3.07.01 法律字第11303508770號書函
  • 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且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行政處分效力繼續存在。撤銷行政處分之判決性質上屬形成判決,須待撤銷判決確定後,該行政處分始溯及失其效力
2.
3.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9600號函
  •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參照,「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即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並就行政處分得例外停止執行要件設有規定;另請求國家賠償時,仍須先確定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事由,係何種職務行為不法侵害其自由或權利,再以執行該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5.
  • 法務部 101.09.11 法律字第10103106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6.
  • 內政部消防署 101.08.30 消署危字第1011600418號函
  •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7.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07.02 智著字第09800053620號函
  • 有關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智慧財產局以函令禁止調漲,其處分既已送達,則自送達時起已生效力,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亦不因訴願之提起而終止其執行,即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應依1200元之費率洽收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
8.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20 環署水字第0970063637號函
  • 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處分經撤銷,人民得請求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受損害之賠償。又為避免行政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仍應於合理期間內辦理完成,不宜懸宕過久
10.
11.
12.
13.
14.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3.01.14 路監交字第0920054436號函
  •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19 簽見
  • 本案違規少年表示持用拾獲他人身分證入場,惟身分證上照片與違規少年不甚近似,業者未進一步核實資料,是否違反少年福利法第90條及市府「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之規定,非無疑問,主管機關應再予衡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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