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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1.08.01 法律字第11103508460號函
  •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3.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4.
  • 文化部 108.12.0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2986號
  •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5.
6.
  • 法務部 105.03.03 法律字第10503501680號書函
  •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7.
8.
  • 法務部 103.07.18 法律字第103035081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81、18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9.
  • 法務部 103.04.29 法律字第10303505360號函
  • 法務部就「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第3點附件二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者,逕予罰鍰處分,不給予限期改善,是否違反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4點修正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是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
10.
11.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12.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38808號函
  •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13.
14.
15.
  • 法務部 96.03.26 法律決字第0960700233號書函
  •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600號函
  •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92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10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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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 法務部 91.03.28 法律字第0910006770號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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