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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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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8.15 法律字第107035053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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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6350號函
  •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5.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10.06 工程企字第10400313400號函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14條第2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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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8.20 法律字第10403510370號函
  • 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7.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決字第1000010952號函
  • 參照公庫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8.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5.27 工程企字第10000155150號函
  •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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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02 函
  • 針對「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僅能以休假登記」(尤其不能以事假登記)一點,片面以行政規則限制約聘僱人員關於假別之選擇權,其「妥當性」似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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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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