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5.0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相關事項,涉及適用法規、差額利息補貼返還及違約金之計算時點,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等相關意見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1.10.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政府退休人員支領夜點費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補發退休金,涉及民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及實務上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7.11.21 法律字第107035178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4.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8260號函
-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5.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010號書函
-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10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6.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09850號函
-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7.
- 法務部 105.05.20 法律字第10503508000號函
- 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規定之「溢領人」似不限於領取年金給付者即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而包含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即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繳還實際受領金額,又其溢領年金給付所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8.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3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9.
- 法務部 103.04.03 法律決字第103035042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10.
- 法務部 102.09.10 法律字第10200634440號書函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11.
- 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35065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年5月23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102年5月23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12.
- 法務部 102.05.16 法律字第102035052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13.
- 內政部 100.11.1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6664號函
- 對於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公法上請求權起算,依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閱覽期間期滿後,該處分即為確定,另依行政執行法關於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者處分確定之日為執行期間起算日,故應以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14.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3685號函
-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以分期方式繳納,如期間有期別未繳納或分期繳納期限屆滿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於公告閱覽期滿時確定,執行期間即開始起算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4.29 行執一字第1000002950號函
- 如將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積欠之勞工保險費,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96、97、100、110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16.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0999053823號函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128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17.
- 法務部 100.03.25 法律字第1000004460號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
18.
- 法務部 100.01.14 法律決字第0999055307號書函
-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19.
- 法務部 99.09.10 法律決字第0999033190號函
-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20.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21.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
22.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21 北市法一字第09836363900號
-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24.
- 法務部 98.08.19 法律字第0980026652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25.
- 法務部 97.12.01 法律決字第0970040805號書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4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26.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19109號函
-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27.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21502號函
-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28.
- 內政部 96.04.02 台內營字第0960802131號函
- 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所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案件,於95年底經合法送達取證後,是否得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
29.
- 法務部 96.01.03 法律字第0950045475號函
-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三字第09532366000號函
- 所謂承認,係應受時效利益之當事人,對因時效喪失請求權之人,表示其權利存在,其法律上性質,為觀念通知,故無須有欲望中斷時效之意思,雖不以處分能力及處分權限為必要,但以有管理能力或有管理權限為必要
31.
- 法務部 94.03.14 法律字第094000757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32.
- 財政部 94.02.02 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號令
-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未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規定
33.
- 法務部 93.06.21 法律決字第0930022023號函
- 法務部90年3月22日九十法令字第008617號令及93年3月3日法律字第0930007622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之意見,不予變更
34.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4200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經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提出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認無賠償義務拒絕賠償者,如請求權人收受拒絕賠償理由書後6個月內未起訴者,不中斷同法第8條第1項時效期間之進行
35.
- 法務部 93.03.03 法律字第093000762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36.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38528-1號函
-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37.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38.
- 內政部 90.10.11 (90)台內營字第9013931號函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疑
39.
- 法務部 90.09.19 (90)法律字第029424號函
- 關於工程受益費申請暫緩徵收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法令適用疑義
40.
- 法務部 90.03.14 (90)法律決字第000132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疑義
41.
- 內政部 89.12.01 (89)台內地字第8970905號函
-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42.
- 法務部 89.10.04 (89)法律字第000390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