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3033400號函
- 未經登記經營資源回收場業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建議從一重,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處罰
3.
- 經濟部 97.02.18 經商字第09702012310號函
- 函示商業登記法修正前後裁罰規定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解釋之適用順序
4.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5.
- 法務部 96.09.06 法律字第0960024099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行政法規之案件,涉其他種類行政罰部分,是否亦為罰鍰額度較高者所吸收之疑義
6.
- 經濟部 96.06.27 經商字第09602081500號函
- 行政處分之送達疑義
7.
- 法務部 95.11.01 法律字第0950036647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為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行政罰競合時,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14300號函
- 商業登記法第32、33條中之「命令停業」及「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或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中之「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屬經營管理行為,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一併為之
9.
- 法務部 95.08.18 法律決字第0950025480號書函
- 函詢商業登記法、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行政執行法間之適用疑義
10.
- 法務部 95.08.02 法律字第0950025118號函
- 關於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分別處以罰鍰,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11.
- 法務部 91.09.12 法律字第0910033713號函
- 關於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如繼續營業仍被查獲原違規行為,可否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並續依規定對其營業場所斷水斷電疑義乙案
12.
- 法務部 90.12.05 (90)法律字第043577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與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