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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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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145筆,共8頁,目前第5
81.
82.
83.
8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5 簽見
  •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該義務屬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主管機關以書面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得依第29條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該履行費用應向義務人收取
85.
86.
87.
88.
89.
9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簽見
  • 本案之違章建築是否得依拆遷補償辦法給予處理費用,尚應視其是否屬於第3條之補償標的而定,申請人應檢附戶口遷入或門牌編訂證明、原始設立稅籍之完納稅捐證明
9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本案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熊君是否有從事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為實體上調查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之行為為裁罰
92.
9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1 簽見
  • 本案市場處對惠○百貨公司為「合法轉租之同意」時,宜約定「次承租契約之租賃期限,不得逾原租約之期限,且如原租約終止時,次承租契約亦隨之終止。」要求惠○百貨公司應將該約款納入次承租契約中,以杜爭議
94.
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7 簽見
  • 扣押命令雖及於未來發生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惟有不確定性,若第三人對未來債權亦同基於同一契約有違約金債權可資抵銷,為保護其權益似應容許行使抵銷權,而僅就抵銷後剩餘之款項債權為扣押效力之所及較為合理
9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4 簽見
  • 本案公有市場現為多目標使用市場用地,如擬於變更建物使用用途後,以公開標租方式租予民間業者經營健身休閒業用,惟多目標使用方式,似單純屬標租,並未行政業務之委託經營,故應不在法令所委託經營適用範圍
9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1 簽見
  • 本案如欲對處分附款內容為變更,因該變更係針對附款本身,而非欲廢止核准大○○煤氣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臺北市煤氣公司民營之行政處分,故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規定之適用
9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假處分裁定,仍須債權人聲請執行後方進入執行程序,於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時,裁定執行名義始生執行力
99.
10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2 簽見
  • 本案須重行依裁罰基準規定為第一次之裁罰,而對執行成效有所影響,就此部分,如同一場所反覆被查獲有賭博電玩之情形時,似可再行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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