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12.2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176號
- 地方政府社會局為防止獨居長者遭受詐騙,將獨居長者列冊資料提供地政事務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應就具體情形審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1.07 發法字第1092001961號
- 基於防範人鳥共通疾病傳染之特定目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為執行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管理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園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28 發法字第1092001163號
- 「犯罪前科」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除符合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一規定外,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22 發法字第1080014566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倘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而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且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8.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9.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10.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1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12.
- 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函
-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歲至28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13.
- 法務部 105.12.22 法律字第105035194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犯罪前科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14.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15.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16.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17.
- 法務部 105.07.18 法律字第10503510230號書函
- 失蹤人口就醫日期及前往就醫之健保醫事機構地址雖非屬醫療個人資料,但其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及職務必要範圍內,申請調閱概失蹤人口健保就診紀錄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提供該資料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規定
18.
-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函
- 機關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素行資料,乃係執行法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該資料,其他機關於協助該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該等資料,若事亦有前述安全維護措施,當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9.
- 法務部 105.03.15 法律字第10503504760號書函
-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20.
- 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之特定目得向交通部蒐集公路監理車籍等個人資料,如對上開資料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如其蒐集、處理上開資料行為符合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於受其委託範圍內行為,依同法第4條規定亦屬符合前述第15條、第16條規定
21.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440號函
- 警察機關將拾得手機開啟找尋手機所有人並通知,合於民法第804條第2項規定適當方法招領,另遺失物所有權屬於原所有權人,警察機關無侵及拾得人期待權益疑慮,又開啟手機等行為,因無蒐集、處理該拾得手機個人資料,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至如何移除手機等遺失物內含個人資料屬技術層面宜由主管機關自行解決
22.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23.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24.
- 法務部 104.01.27 法律字第104035012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是否具備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要件,確認有無認定為品行不端正情事,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戶政特定目的,自得蒐集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將系統中上述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以助益國籍歸化業務正確審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5.
- 法務部 104.01.15 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緊急救護辦法第3、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6.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27.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8.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29.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30.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31.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2.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33.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34.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
35.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36.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37.
- 法務部 102.07.15 法律字第10203507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蒐集失聯信徒名冊並予公告,請失聯信徒與寺廟聯絡,如未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尚無不合。又涉及失聯信徒是否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及應否除名,屬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無法律依據,僅以該函釋限制人民權利,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等規定顯有未合
38.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39.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40.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