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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12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5500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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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決字第1000028022號函
  • 參照學理上公務員定義依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定義,故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須視所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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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1.29 法律字第0999050199號書函
  • 「區政諮詢委員」係由直轄市長聘任,非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5條所謂之民意代表。又其與調解委員均屬無給職,自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不得兼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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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8.23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303號函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第3項規定,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且地方民意代表助理非屬公務員,其他法令亦無不可兼職之規定,故區政諮詢委員得兼任地方民意代表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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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5 簽見
  • 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故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執行疫政,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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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1.05.23 台內營字第0910083382號函
  • 具技師資格之現任各級民意代表,非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8條所稱之公務員,但如於民意機關開會期間因出席會議無法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業務,則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21條之1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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