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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13061號令修正公布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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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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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1.03 法律字第0999046082號書函
  •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或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5.
  • 經濟部 99.06.02 經授務字第09900587440號函
  • 土石採取法第36條之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公共安全危害之現狀,使其履行所負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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