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4.08 法律字第109035062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2.
- 法務部 106.11.22 法律字第106035127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3.
- 法務部 104.02.10 法律字第104035014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21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6萬元,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7.04 環署空字第1030049747號函
- 關於公司之電磁閥故障或維修人員(非其公司員工)工作缺失導致電磁閥損壞,致氨氣外洩,若事件起因屬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之情形,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0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7.23 環署空字第1020056604號函
- 有關營建工程之個人承包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其違規主體宜認定為獨資型態之工商廠場,並以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處分,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6.
- 法務部 101.08.29 法律字第101001502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與同條第3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7.19 環署空字第1010057367號函
- 有關工商廠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有符合行政罰法規範得減輕處罰之情形者,始得減輕處罰
8.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7 環署空字第1010026288號函
- 公私場所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販賣或使用紀錄資料時,賅地方主管機關應本權責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處分並限期補正或申報,無類推適用所得稅法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
9.
- 法務部 101.02.20 法律字第10000062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8條或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18條第3項規定適用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簽見
- 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判斷標準,乃行為人明知、預見等認識範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為準;過失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社會通念認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又其注意範圍,如欠缺明文規定,宜視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客觀上可得認識而定應注意範圍
11.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字第0980004348號書函
- 行為人如具有不知法規之情事,經裁處機關按其情節,認為非難程度較低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予以減輕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範圍內裁罰之,不以各該裁罰規定之法律同時另定有「免除處罰」為必要條件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07 北市法三字第09632958400號函
- 未依規定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即對外營業之旅館業,已有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2,按房屋間數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規定,有關旅館業無照營業之裁罰,應依裁罰標準表裁處
13.
- 法務部 96.11.30 法律字第0960041151號函
- 關於縣(市)政府辦理補辦登記寺廟專案輔導合法化,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相關法規之寺廟,究應如何裁處,請參照說明二,本於權責依法審認
14.
- 法務部 95.02.23 法律字第0950006240號函
- 地方政府查獲販售私菸得否依法放寬處罰
15.
- 法務部 94.11.30 法律字第0940044078號函
- 函詢行政罰法第18條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