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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9.06.24 法律字第10903506710號函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行政罰法第42條所定7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對已入監服刑之人通知陳述意見時,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通知該入監服刑人提出陳述書
2.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6.10.25 消署企字第1061118771號函
  •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4.
  • 法務部 105.10.11 法授廉財字第1050501262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5.
6.
7.
  • 法務部 103.10.27 法律字第103035124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6、39、42、43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參照,如對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8.
  • 法務部 102.09.03 法律字第10203508980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9.
  • 內政部 102.07.10 台內防字第1020252025號
  • 性騷擾申訴事件經調查成立,當事人均未提再申訴,行政機關仍應審酌事實情狀,若客觀上難以明白確認,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以求客觀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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