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4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30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400號函
- 關於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得否代理計程車車身廣告業務及放寬計程車車身廣告申請人範圍至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乙案釋疑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5720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喪失公股代表身分而出缺,其職務已消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第3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暫行之
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500號函
-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1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93300號函
- 土地經劃設為收費停車格,係屬提供公眾使用通行之一般使用,於成立公用地役權以限制土地權利人使用權之外,並非另有侵害土地權利人權益之情事,應無違法之處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6 簽見
- 本案○○公司於現時仍有合法使用收益之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至現建物所有人若有所異議,仍宜由當事人舉證循司法途徑解決,故仍可依法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但附加下列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49500號函
- 辦理退還公司履約保固金,宜先查明該公司是否仍在清算程序中,如尚未終結,則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繼續存續,此時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亦即貴處應洽請清算人出面辦理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事宜
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3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9900號函
- 公園內所設一般道路,其主要目的如係在提供人車通行,已非單純供遊憩所用,而事實上已係以供公眾通行及交通運輸為主要目的時,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而得適用該條例相關規定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21900號函
- 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又本筆結餘款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7 簽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屬中央法令,其法律位階優於相關計畫,且修正時間在後,依法律位階高者效力優先及申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法理,本案適用該辦法計算車站用地面積限制,應屬適法無誤
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0 北市法一字第09431860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並未統一公示送達公告內容格式,而有關當事人資料部分隱匿,應視公告內容是否符合同法第80條足資識別應受送達人而定,無須依第96條將當事人資料全部登出,至何資料可隱匿問題,得本於職權審酌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7 簽見
- 本案系爭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由承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承攬營建工程,即臺北市政府處於定作人地位,而鄰損事件經鑑定無論是否與該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規定相關鄰損賠償責任均應由該公司負擔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42800號函
- 本案人行道是否計入出租面積問題,按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出租面積有權自行決定,僅須與承租人達成協議即可,法律並無規定不得部分出租,故主管機關就經管市有土地,自得依權責決定是否將人行道退縮地一併計入
5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60000號函
- 本案所涉投資契約第2條第2項明定申請人應就該筆土地續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即已涉及私法上之財產所有權,應屬前揭作業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故應得申請閱覽本案相關資料及卷宗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657800號函
- 有關債權債務之抵銷,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的負擔,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許抵銷
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645400號函
- 既成道路如屬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應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主管機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6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90700號函
- 有關公示送達之內容其當事人資料應如何載明,行政程序法並未規範,為合法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並兼顧保障個人隱私,已函請主管機關法務部,就公示送達時所得公開之個人資訊詳為釋明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51500號函
- 本案私人停車場既屬賣場所附設,不論其是否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限制使用人資格,其性質上應屬提供至該賣場購物之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以進出通行,似已與交通部函示見解有所不符,亦即未排除處罰條例之適用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07200號函
- 代履行之事前通知主要目的在於預先收取費用及再次敦促當事人自行履行,此種程序規定之違反,應尚不致產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且已於代履行同時或嗣後通知當事人補正程序,故代履行執行效力應不受影響
5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7200號函
- 本案「建築行為」解釋應限於設置停車場同時或嗣後所必需者,而不包含設置停車場前即已存在之建物的原始建築行為,又土地上已存建物如已無法充作停車空間使用,自不應列入停車場總面積計算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2 簽見
- 各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代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罰鍰業務,並得越區受理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相同業務,故得推知各公路主管機關將越區受理業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非法所禁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