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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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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85筆,共5頁,目前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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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6 簽見
  • 本案○○公司於現時仍有合法使用收益之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至現建物所有人若有所異議,仍宜由當事人舉證循司法途徑解決,故仍可依法發給停車場登記證,但附加下列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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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27 簽見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屬中央法令,其法律位階優於相關計畫,且修正時間在後,依法律位階高者效力優先及申央法規標準法從新從優法理,本案適用該辦法計算車站用地面積限制,應屬適法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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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07 簽見
  • 本案系爭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由承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承攬營建工程,即臺北市政府處於定作人地位,而鄰損事件經鑑定無論是否與該工程有關,依工程契約規定相關鄰損賠償責任均應由該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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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2 簽見
  • 各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代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罰鍰業務,並得越區受理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相同業務,故得推知各公路主管機關將越區受理業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非法所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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