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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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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85筆,共5頁,目前第4
61.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22 簽見
  • 本案於計算投資人應繳交之費用時,既已將投資人可能獲得之經濟利益納為計算基礎,且並規定日後尚有營業權利金之後續回饋,似已將移設連通辦法規定之連通權利金納入計算,則本案投資人應無須再行繳交上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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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2 簽見
  • 本案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如地上物占有人無法配合拆遷時,臺北市政府應得依第23條、第24條規定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遷
67.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600號函
  •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92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10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69.
7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4 簽見
  • 衡酌公車業者營運狀況,基於對人民權利義務變動最小之考量,擬改採「自新比例公布當月」開始實施,雖涉及政策決定之變更,惟與法律適用原則並無違誤,應屬可行
71.
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1 簽見
  • 本案如臺北市政府確有欠款,則臺鐵局行使抵銷權,除本案內所涉債務關係,符合民法第3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外,亦屬於法有據
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08 簽見
  • 因陸上颱風警報,公告提外停車場禁止使用命令,係為防颱必要措施,如原停放於該堤外停車場之車輛駕駛人,未於公告關閉防水閘門前將停放車輛移置,為避免急迫危險之發生,主管機關自得依法定職權為必要處置
74.
75.
7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15 簽見
  • 本案訴願決定為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其所持法律見解自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又似不涉及臺北市政府重大政策之變動,從而似以遵照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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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筆,共5頁,目前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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