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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5.04.25 法律字第10503507180號函
  •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2.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9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3.
  • 法務部 102.08.01 法律字第102035085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4.
5.
6.
7.
  • 法務部 101.11.05 法保字第101002208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對於無管轄權申請補審事件以移轉管轄方式為之,又移轉方式為避免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8.
  • 法務部 101.09.28 法律字第1010310691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9.
10.
1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00.02.01 農授水保字第1000105559號函
  • 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辦理日月潭教師會館「迎賓樓重建暨週邊景觀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一案,因該委員會非屬獨立之行政機關,且本案非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稱之「由其他中央機關興辦者」,因此,應由其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其水土保持計畫
12.
  • 法務部 98.01.17 法律字第0980000945號函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係屬法律位階,於完成立法程序並公布施行時,即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而該草案第9條第2款即屬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特別規定
13.
  • 法務部 96.06.12 法律字第0960019853號書函
  • 關於事業單位如經無管轄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期限利益,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14.
  • 教育部 96.01.24 台訓(三)字第0960009237號函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31、32、34、35條規定參照,對於該法事件有關事實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法院對前項事實認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如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議處結果有不服,方得提起申復,又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身分別依提起救濟,亦即申復救濟程序為申訴救濟程序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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