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3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
2.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3.
4.
  • 內政部 106.08.22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3001號函
  • 公寓大廈住戶如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條等規定以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社區資料之權利
5.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6.
7.
  • 法務部 101.08.30 法律字第1010014948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8.
  • 法務部 101.04.06 法律決字第101005416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174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