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教育類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16 簽見
- 如有董事因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而被停止其職務者,該名董事自不得行使其職權,當然包含於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時,停止行使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15 簽見
- 本案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但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且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6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26 簽見
- 本案如締結債權讓與契約之目的係實際上約定代收代付,則涉及由動物園參與經營管理,並承擔債務,又涉及應否收取管理報酬問題,有違當初簽訂「臺北市立動物園園外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契約書」委外管理之本旨
6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12 簽見
- 為考量人民團體之順利運作,又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採相對多數決之選舉方式,是以,本案似得類推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
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9 簽見
- 本案所涉學校學生家長會91、92學年度會長已連續擔任二年,倘本學年度家長會會長為前任會長之配偶,因各個學年度學生家長代表行使選舉權,故自無違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10條之規定
6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9 簽見
- 本案法人申請辦理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業經法院完成登記在案,從而於清算程序中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並授權由與該法人有借貸關係之董事辦理,是否為法所允許,應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適法之監督
6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6 簽見
- 本案所涉技術研究所」要屬社會教育法第5條第11款所規定之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故應有依據社會教育法第8條規定所訂定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之適用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9.17 簽見
- 本案選手住宿飯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要難謂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或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情形,故非合於政府採購法規定,自不許該處依據該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0 簽見
- 本案該校長雖主張其非依「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辦法」第8條規定續任,而係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遴選,惟其選出方式雖略有不同,然其任期確為連任無疑,故要難謂其現任係屬新任
7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09 簽見
- 本案如擬將系爭補充規定改為「臺北市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倘在不牴觸中央法律及上述辦法之範圍內,於法尚無不合,倘教育部所訂定之辦法業已規定詳盡,內容亦多與其雷同,從而,似無另行制定之必要
7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19 北市法一字第0933003700號函
- 承商因不可歸責因素而必須停工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11點,於停工次日起二日內,進行報核,始可申請停工,且其作用係在使機關得立即派員查證、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備查
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23 北市法一字第09231412500號函
- 本案所涉保固保證金債權係附有一定之條件及期限,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及期限後,始得請求返還,倘承商就工作物之瑕疵,未依合約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者,校方似即得以保固保證金改正,且用餘之保固保證金即不予發還
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01 簽見
- 本案倘若依所涉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規範計畫,可認為其擬將籌備處主任之地位、身份、資格,與校長等同視之,並得一併準用關於校長之相關規定,而漏未規定者,似亦非不可類推適用校長之相關規定
7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6 簽見
- 本案若原處分機關認其原審定之處分確屬違法,且並符合相關各款之規定者,似得依職權撤原處分並重為審定,惟需注意者,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就撤銷權之行使明訂有期間之限制
7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0 簽見
- 本案所涉工程公司究是否為善意第三人,是否有為上建承商脫產、逃避債務執行之嫌,似尚須再探究相關事實,故似亦難逕認土建承商之債權轉讓業己生效
7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17 簽見
- 本案所涉公司若依公司法規定應進行清算者,相關保固勘驗之通知及退還保證金之發還對象為清算中之公司,並由依該條文規定擔任或經選派之清算人代表該公司為相關之行為
7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27 北市法二字第09230659700號函
- 本案中擬申請調閱該次會議錄影帶,因該會議錄影帶,係屬該校對於林員有無溢領交通費之行政決定做成前之準備作業文件,故該校似得拒絕其閱卷之申請,屬該校行政裁量權範圍
7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5.02 簽見
- 本案應徵收之規費,係土地法第76條規定之登記費,是以,其徵收之機關為本府之地政機關,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則為臺北市政府,非地政機關,故似無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得予免徵收行政規費
7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2.05 簽見
- 本案應請廠商依令釋提出於法定工時修正後,與修正前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天數及計算方式,按具體情形協商辦理,又工程依合約規定既係屬限期完工之工程,故應無國定假日或休息日是否免計工期之疑義
8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7 簽見
- 本案法院拍賣私立學校校地其買受人是否應具何種資格部分,現行法令似無明文對應買人之資格有所限制,且此部分似應屬法院應行查明及注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