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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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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217筆,共11頁,目前第5
81.
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1.0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市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外,如在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事項者,適舊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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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0.
91.
9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簽見
  • 本案屬第二種住宅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就建築物高度已限制,因此如依工務局擬辦意見辦理,類推適用第2條之1規定,自後面基地線退縮達4公尺後,准予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93.
94.
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4 簽見
  • 本案已建築完成建物部分持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及查封在案,依強制執行法及刑法之相關規定,在系爭建築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所有權人似已無權再出具房屋拆除同意書
9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簽見
  • 本案似可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意旨,認為特定商業區範圍因抵價地土地所有權人抗爭及陳情致工程停工,似屬不可歸責於承攬人營造有限公司之事由
97.
9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0 簽見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反面解釋,如新法規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即應適用新法規,因此本案基地如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屬新法規禁止聲請事項,就建造執照申請案審查,原則上亦應適用新法規
9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1 簽見
  • 本案是否適用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拆除建築物謄餘部分之整建,如因現地情況特殊無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而無糾紛者,由工務局專案陳報市政府核准之,建議檢討再酌
100.
217筆,共11頁,目前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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