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29 發法字第1100014598號
- 依據商業會計法、印花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等規定就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所定之保存期限,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所定情形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2039號
- 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所列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宜洽該法之主管機關釐明;須有具體稅務法令規定業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始得稱依稅務機關規定保存消費者之個人資料;至於檢警機關調閱資料可否作為保存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理由一節,倘係泛指檢警機關未來可能依法令調取個人資料,尚非屬有法令規定保存期限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8 發法字第1100002039號
- 有關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年限,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所稱「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宜洽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釐明上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是否包括業者保存之消費者個人資料而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02 發法字第1080024298號
- 戶籍法修正後,有關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之特定目的業已消失,民眾固得請求主管機關刪除該等資料,然若該等資料限於該特定目的之利用而未作其他使用,則可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執行職務所必須」
5.
- 法務部 106.11.10 法律字第10603512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1條等規定參照,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撤回同意,則自撤回時起,如蒐集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該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該法適用範圍
6.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1930號書函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實質法規命令,第5、13點定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情形,尚不生牴觸之問題
7.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8.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2.02 金管保壽字第10410938020號函
- 有關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未成立或有其他未完成保險交易之因素,其所留存未承保保戶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10.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09510號書函
- 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所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後未完成保險契約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利用該資料,因後續無履約亦難認其得主張為提供調查洗錢防制等用途無限期留存該資料,至用於對抗未承保保戶主張權利證據,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於保險相關法規規範得保存個人資料適當年限,避免業者無限期保存該等資料
11.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參照,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係指「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情形,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時,倘符合上述規定例外情形,縱原蒐集特定目的消失,尚無須刪除或退還該資料予申請人
12.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13.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